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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者问题区

  • 用户:小陈
  • 悬赏:5
  • 发表时间:2007-11-08
  • 截止时间:2007-11-13

有偿捐肾和肝!(有配型)

本人:男、25岁、110斤、174CM、B型血、真心诚意有偿捐肾和肝!
身体健康(做过全面检查)
我的配型是:
HLA-A 2,1101
HLA-B 53,46
HLA-Bw 4,6
HLA-DR 11,12
HLA-DRw 52
HLA-DQ 7(3),—

由于急于用钱才逼不得以,诚心希望要的人请与我联系
价格面议、好商量
电话:15986625567 小陈

性别:男  年龄:25  病史: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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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回复区

医生:汤医生
等级:健康智慧星

你好,人体器官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
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规定,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、无偿的原则。

“尊重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意愿”这一原则,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。条例明确,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;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、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。

根据条例,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,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,有权予以撤销。

条例规定,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、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;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,该公民死亡后,其配偶、成年子女、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。

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有关负责人表示,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,依照刑法第234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232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;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,依照刑法第302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摘取尸体器官应在依法判定捐献人死亡后进行 相关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死亡判定

将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人体器官移植条例》明确规定,摘取尸体器官,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。

条例还规定,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;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,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,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,应当恢复尸体原貌。

条例在“法律责任”一章中规定,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;情节严重的,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。

来自成都温江青羊社区医院的回复

2007-11-08 18:28:17 采纳为答案 | 继续提问 | 投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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